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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上周五,最高法院推翻了近50年前对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让许多人感到震惊(最高法院推翻罗伊诉韦德案,剥夺女性堕胎的权利)。除了对最高法院的做法表达不满的群众之外,也看到不少人站出来为这一结果“洗白”,其中包括为 “判决只是把权力下放到各州”的辩解,还有人声称 “需要前往外州堕胎并不影响女性行使堕胎权利”,实际上这些说法其实都站不住脚。
上周五,6月24日,最高法院以6比3的投票结果,维持了密西西比州15周禁止堕胎的法律。同时以5比4的结果,推翻了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结果(首席大法官罗伯茨的态度,是尽量减小带来的影响,从而表示反对推翻罗伊的案判决)。顿时舆论哗然,也激起了广泛的反对声浪。在反对声浪高涨的同时,也有人为最高法院的判决进行了辩护。
误读一:高院的判决是把决定堕胎权的联邦管辖权下放到州
有人辩称,最高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决定可不可以堕胎,而只是把决定能否堕胎的权力交还给了各个州,由各个州自行决定。联邦层面,还是可以堕胎的。事实是否真是如此呢?
其实这种说法是明显的误导和偷换概念。联邦不管,让各州自行决定是个固定的套路,就是联邦不出面制止违宪的事情,那下面到了州一级就可以想怎么来就怎么来,最高法院不会出面干涉。以前实行种族隔离制度和蓄奴制度的时候,就这么干过。
1973年判决的罗伊诉韦德(Roe vs Wade)案,规定了女性的堕胎的权利是受宪法隐私权保护。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把女性怀孕分成了三个阶段。规定在第一阶段,女性可以自主决定能否堕胎,政府不得介入,而在第二和第三阶段,政府可以逐步介入决定可否进行堕胎。尤其是第三阶段,就是胎儿可以在体外有比较大的存活可能的阶段,政府可以立法对堕胎进行限制或者是禁止。到了1992年的计划生育组织诉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对三个阶段的标准进行了简化,变成了以胎儿在体外能否存活作为标准来界定能否进行堕胎。
虽然能否用隐私权来保护堕胎的权利尚存在争议,但是因为美国是普通法国家,也就是根据判例法,罗伊诉韦德案判决通过后,各州就不能再另外制定跟高院的判例相矛盾的法律了。
也就是说各个州都不能再制定胎儿在体外能存活之前的阶段禁止堕胎的法律了。所以所谓的把能否堕胎的权力交还给各州,明显就是在狡辩。各个州从不能制定跟高院相抵触的,禁止堕胎的法律,变成了可以制定限制堕胎的法律。这是一个本质的变化。
意见书第一页就写了, The Constitution does not confer a right to abortion; Roe and Casey are overruled; and the authority to regulate abortion is returned to the people and their elected representatives.
宪法并没有赋予堕胎的权利,所以罗伊案和凯西案被推翻了。监管堕胎的权力被归还给了人民和他们选出的代表。就是说原先讲的宪法保障的这项权利没有了,这项权利到底有没有要由人民和他们选出的代表重新走法律程序来决定。